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165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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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16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165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乙○○複代理人甲○○債務人戊○○債務人丙○○
2樓
一、債務人戊○○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玖拾柒萬參仟壹佰貳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壹佰玖拾柒萬零肆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四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債務人丙○○於債務人戊○○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始負清償之責,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書記官林雅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