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九號
上訴人甲○○
( 林蔭之 承乙○○(林蔭之承兼右二人訴訟代理人丙○○住台北市○○區○○路○○○巷○弄○號三樓被上訴人丁○○兼右一人訴訟代理人戊○○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判決提起上訴,已于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七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陳昆陽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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