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訴易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訴易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易字第二十一號
聲請人乙○○即原告丙○○之承受訴被告甲○○
(原名 朱柏銘 )右聲請人因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聲請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對被上訴人甲○○(原名朱柏銘)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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