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5號原告 邱玉萍
侯建銘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慧玲 扶助律師上列原告等人與被告松夏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邱玉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佰參拾參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 候建銘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佰肆拾參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屬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邱玉萍、侯建銘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其等起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邱玉萍主張即訴之聲明第1項、第3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9,078元【含資遣費7,114元、積欠工資1萬8,664元、獎勵金1,500元、失業給付差額1,800元】、10,296元(補提繳退休金),共計39,374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而原告侯建銘主張即訴之聲明第2項、第4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81,565元【含資遣費3萬2,527元、積欠工資3萬3,414元、業績獎金3,100元、失業給付差額1萬2,524元】及40,854元(補提繳退休金),共計12萬2,419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惟其中原告請求工資、資遣費及提撥退休金,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均係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部分,是邱玉萍部分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667元【計算式:1000×2/3=66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0000-000=333】;而侯建銘部分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887元【計算式:1330×2/3=88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3元【計算式:0000-000=44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俐臻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