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54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24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妨害風化等貳罪,各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妨害風化等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妨害風化等2罪(附表編號1、2部分),分別經本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411號、99年度審簡字第2232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確定在案,有卷附之判決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而堪認定。經核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書記官蔡淑貞附表:
┌──────┬────────┬────────┬────────┐│編號│1│2││├──────┼────────┼────────┼────────┤│罪名│妨害風化│妨害風化││├──────┼────────┼────────┼────────┤│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98.10.22│99.02.24│││日期││││├──────┼────────┼────────┼────────┤│偵查機關年度│高雄地檢98年度偵│高雄地檢99年度偵│││案號│字第33570號│字第9906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99年度審簡字第│99年度審簡字第│││最後││411號│2232號│││事實審├──┼────────┼────────┼────────┤││判決│99.05.14│99.08.13││││日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99年度審簡字第│99年度審簡字第│││確定││411號│2232號│││判決├──┼────────┼────────┼────────┤││判決│99.06.04│99.09.02││││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99年度執│高雄地檢99年度執││││字第8255號│字第1241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