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12號原告 朱江南 被告 張金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萬里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書記官張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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