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埔調補字第5號
聲 請 人 乙○○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周瑞鎧 律師
4
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中教區附設南投縣私立復活
啟智中心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
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