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11501號民事裁定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偉祥營造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伍萬
   元,應繳裁判費壹萬貳仟叁佰捌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壹仟捌佰捌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
   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台北簡易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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