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7年度竹東簡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東簡字第2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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