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竹東簡字第2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