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389號
上 訴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及台北漁業運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
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謝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