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87號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林蕙芳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