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3年度店小字第13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小字第1330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林家楷

鄭正福

被告 孫少

余紓琪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月13日下午15時45分在本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9日宣告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12月31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另請原告再為確認本件訴之聲明並於同年12月19日前陳報到院,並將繕本寄予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肇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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