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8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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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3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8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襄瑾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爰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7至9、16之偵查機關案號欄及備註欄內關於「新北地檢」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臺北地檢」。
理由
一、按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7至9、16之偵查機關案號欄及備註欄內關於「新北地檢」之記載,顯係「臺北地檢」之誤寫,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可稽,因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陳海寧法官葉乃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