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原上訴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25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薛智陽上列上訴人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44號,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0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廖紋妤法官王耀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佳賢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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