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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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重上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692號上訴人 黃春樹 訴訟代理人 黃煒迪 律師
田芳綺 律師 吳俐慧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溫淑珍 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69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柒拾捌萬伍仟捌佰伍拾元,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零肆佰貳拾捌元。
理由按向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
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1年1月11日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其上
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785,85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60,4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許勻睿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書記官蕭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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