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易字第1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1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易字第13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50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94年5月15日凌晨0時36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北縣中和市○○路往景平路方向行駛,行經南華路、南山路口之際,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況,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不慎與甲○○所騎乘之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因行經屬支線道之閃光紅燈號誌路口,疏未讓被告之幹道車先行,二車發生碰撞,致甲○○人車倒地,受有腰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之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
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佐,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張兆光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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