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44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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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4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44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方錫仁 債務人鄭 詠穎 即 鄭曉 婷債務人 林勤玉
一、債務人林勤玉、 鄭詠穎 即 鄭曉婷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伍佰肆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鄭詠穎即鄭曉婷於民國98年12月至103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林勤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72,542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鄭詠穎即鄭曉婷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林勤玉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據一份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夏進通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244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勤玉、鄭│自民國108年9│至清償日止│年息2.15%│││72542│詠穎即鄭曉│月1日起│││││元│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勤玉、鄭│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2542│詠穎即鄭曉│0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婷│││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