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簡字第5031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重簡字第5031號
原   告 甲○○即小雅租賃行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
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3月3日向原告承租車號00
-0000小貨車乙部,約定每日租金為新臺幣900元,詎
被告逾時未還車,迄至94年10月3日方由原告委託尋車公司
收回車輛,是被告共積欠原告租金147,600元等事實,業據
原告提出汽車出租約定書影本、被告欠款明細各乙份為證。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5年12月
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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