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家聲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家聲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聲字第六二號
聲請人丙○○
甲○○○共同代理人丁○○相對人乙○○右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地區裁判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認可大陸地區河南省确山縣人民法院於西元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二日所為(二00三)确民初字第九三0號民事判決及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於西元二00四年三月十七日所為(二00四)駐民三終字第二00號之民事確定判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丙○○、甲○○○與相對人即大陸地區人民乙○○終止收養關係訴訟,業經大陸地區河南省确山縣人民法院(二00三)民初字第九三0號民事判決准許終止收養關係,上訴後又經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於西元二00四年三月十七日以(二00四)駐民三終字第二00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且經河南省确山縣公證處以(二00四)證民字第一二四號公證在案,為此聲請本院認可上開確定判決等語,並提出收養子女協議書、收養公證書、大陸地區河南省确山縣人民法院(二00三)民初字第九三0號民事判決書、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00四)駐民三終字第二00號民事判決書、河南省确山縣公證處(二00四)證民字第一二四三號及河南省确山縣公證處(二00四)證民字第一二四號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九三)南核字第0五六九0七號、第0五六九0九號及第0五六九一四證明為證。
三、經查:
(一)聲請人提出之大陸地區河南省确山縣人民法院(二00三)民初字第九三0號民事判決書、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00四)駐民三終字第二00號民事判決書、河南省确山縣公證處(二00四)證民字第一二三號及河南省确山縣公證處(二00四)證民字第一二四號公證書,業經我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九三)南核字第0五六九0七號及第0五六九0九號證明在卷足憑,則該判決書自堪信為真正。
(二)判決內容略以雙方生活習慣及觀念之不同導致原告(即聲請人)對被告(即相對人)的看法發生變化,而後堅決解除予被告乙○○的收養關係,考慮到原告丙○○夫婦年歲已大,精神慰藉較為重要,繼續維持這種關係對原告丙○○夫婦晚年健康、正常的生活極為不利,故應予解除等情,核其判決終止收養關係所舉事由,亦與我國民法規定並無不合,堪認該判決不違背臺灣地區之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四、綜右所述,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認可。
五、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一條後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庭~B法官彭振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蕭伊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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