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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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交簡上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二六號
原告丙○○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等因被告乙○○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九十三年度交簡上字第九八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