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214號
原   告 聖誠全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淑玲
原告因請求返還溢收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東晁科技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1,40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4,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楊雅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