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835號
原 告 常雲虎
上列原告與被告奕美建設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捌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