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12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顏成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5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成助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又所犯如附表編號5至編號11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5至編號11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顏成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2年1月1日更名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提起公訴,由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據檢察官依受刑人所請,聲請各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就附表編號1至編號4、編號5至編號11,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附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判決日│確定│確定日││號│││││審│期│判決│期│├─┼────┼───┼────┼────┼────┼───┼──┼───┤│1│施用第二│有期徒│101年1│101年度│本院101│101年│同前│101年│││級毒品│刑6月│月28日│毒偵字第│年度簡字│5月24││6月27│├─┼────┼───┼────┤1288號、│第2100號│日││日││2│施用第二│有期徒│101年2│第1581號│││││││級毒品│刑6月│月1日││││││├─┼────┼───┼────┼────┼────┼───┼──┼───┤│3│施用第一│有期徒│101年6│101年度│本院101│102年│同前│102年│││級毒品│刑8月│月13日│毒偵字第│年度訴字│2月20││3月8│├─┼────┼───┼────┤3908號、│第2295號│日││日││4│施用第二│有期徒│101年6│第5542號│││││││級毒品│刑7月│月13日││││││├─┼────┼───┼────┤││││││5│施用第二│有期徒│101年8││││││││級毒品│刑7月│月26日││││││├─┼────┼───┼────┼────┼────┼───┼──┼───┤│6│施用第一│有期徒│101年7│101年度│本院101│102年│同前│102年│││級毒品│刑10月│月26日│毒偵字第│年度訴字│2月7││3月5│├─┼────┼───┼────┤4806號│第2775號│日││日││7│施用第二│有期徒│101年7││││││││級毒品│刑6月│月26日││││││├─┼────┼───┼────┼────┼────┼───┼──┼───┤│8│轉讓禁藥│有期徒│101年8│101年度│本院102│102年│同前│102年││││刑3月│月24日│偵字第│年度訴字│7月10││7月29│├─┼────┼───┼────┤22910號│第432號│日││日││9│轉讓禁藥│有期徒│101年8│││││││││刑3月│月26日││││││├─┼────┼───┼────┼────┼────┼───┼──┼───┤│10│施用第一│有期徒│101年12│102年度│本院102│102年│同前│102年│││級毒品│刑7月│月30日│毒偵字第│年度訴字│7月22││8月13│├─┼────┼───┼────┤2474號│第1218號│日││日││11│施用第二│有期徒│101年12││││││││級毒品│刑3月│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