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5號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以第三人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前於民國94年2月22日讓與第三人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嗣再由第三人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於97年12月18日將該債權讓與聲請人,且已依民法第297條之規定,將權利讓與情事登載於民眾日報公告在案。今聲請人受讓債權後,擬依民法第297條規定通知相對人,乃以相對人甲○○之戶籍所在地「雲林縣二崙鄉田尾村9鄰田尾58號」為如附件所示之債權讓與通知,經郵局招領逾期後退回,嗣就相對人之戶籍地址重新送達,郵政機關仍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以對相對人戶籍地址郵遞債權讓與通知,惟經「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業據提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民眾日報剪報、戶籍謄本、債權移轉通知函、退件信封及回證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請雲林縣西螺分局二崙派出所查明相對人是否居住於前揭戶籍地址,據其派員查訪結果,相對人現確未居於上址,此有本院公務電話記錄附卷可稽。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書記官蘇紋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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