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侵附民字第6號
原告AE000-A113397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
法定代理人AE000-A113397B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映羽 律師
被告 黃仕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153號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龍輝
法官朱家翔
法官郭于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瑜瑩
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