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139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397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惠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5,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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