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397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惠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5,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