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補字第139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1395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
1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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