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調字第418號
聲 請 人 多淑珍
吳淑玟
相 對 人 林萬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
定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
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又聲請調解之
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第519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即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聲請調解,管轄法院並準用
同法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管轄之規定。又本件相對人住所地
係在苗栗縣通宵鎮○○里○○00號,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且其於聲明異議狀所陳報之住址亦同住所地,依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板橋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