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重上字第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字第461號上訴人 林楊美 訴訟代理人 林麗雀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林貴揚林俊生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1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4萬3,875元(按上訴人所請求移轉登記之原審判決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土地於108年間之公告現值即每平方公尺15萬4,000元計算,詳參原審法院民國109年2月6日109年度補字第106號裁定,見原審卷第17頁、紅皮卷附之土地登記謄本),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6,6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顯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1萬6,66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書記官林淑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