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原易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審原易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原易字第54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自強 選任辯護人 胡志彬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茲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一農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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