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68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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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6843號
原   告 清盈資產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吉田
被   告 立益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9日裁
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因未獲會
晤本人,而於102年5月31日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
僱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詢
問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書記官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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