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戊○○
複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丙○○
丁○○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
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叁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六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林三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