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451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吳佩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志青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33,17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0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洪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