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451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吳佩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志青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33,17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0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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