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68號上訴人 林水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江洽 間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20,722元(依卷附被繼承人國稅局遺產免稅證明書所列算,惟修增其中存款之數額如判決書所列者),應徵裁判費43,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書記官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