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97號原告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訴訟代理人 陳志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昭文謝惠如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亦未提出被告甲○○之戶籍謄本,經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向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下稱松山地政)調取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之抵押權設定登記申請資料,然上開資料已逾保存期限而銷毀,無從調取,此有松山地政103年5月14日北市松地資字第00000000000號函1份在卷可稽,是依原告於起訴狀所記載之姓名資料,尚無從判斷被告甲○○有無當事人能力,並確定其人別與應送達之正確住居所地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定期間命原告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書記官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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