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26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載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書記官曾柏方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肆仟零捌拾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十份,每份叁拾肆元計算)。
二、聲請人應提出「曾經協商成立證明書及無擔保還款計畫書」,協商成立證明書及無擔保還款計畫書須已簽章(如已遺失,請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
三、聲請人應提出毀諾前每月依協商機制應清償之數額及已清償數併完整之清償證明(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又毀諾之後,原本應用於償還債務之收入用於何處?檢附證據說明之。
四、具體表列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說明如何求得該數字:必要支出則為聲請前二年之膳食、日常生活費用(單據遺失請以書面說明並說明如何計算)。
五、請提出每月支出房貸5,200元之相關繳納證明(如匯款單、轉帳紀錄)。
六、聲請人應提出95、96年度任職於國興保全、竹棧起重、士友科技、中元國際公司之薪資證明(如薪水帳戶存摺影本)。
七、聲請人針對「協商成立嗣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之事證,陳稱:於協商成立之每月還款金額為18,964元,而聲請人當時之月薪為36,000元,每月另有房貸5200元,因聲請人尚未提出協商之同意書,難認每月還款金額18,964元;惟依聲請人所陳,似尚非不可歸責而毀諾。職是,補提其他有不可歸責於己之具體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