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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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14號聲請人甲○○
58號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六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
書記官周育瑜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陸仟肆佰陸拾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計算)。
二、提出聲請人所有不動產(包含建物及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資料。
三、釋明聲請人貸款購屋之情形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貸款契約書),並應說明係何時開始繳納房貸。
四、說明配偶係何時來台?是否已領有在台之身分証或工作證明?
五、釋明為何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中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滙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友邦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而聲請人所提出之無擔保還款計畫書中卻無記載?
六、釋明聲請人與 饒哲明 借款後,該筆資金之用途及去向為何?是否有如期還款?並應提出饒哲明之聯絡方式及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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