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27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7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七四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六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燁山┌──────────────────────────────────────────────────┐│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七四七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X0七八00五─0││壹│肆佰肆拾││├─┼───────────────┼──────────────┼────┼───┼────┼───┤│2│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X一0七八八九─0││壹│柒拾││├─┼───────────────┼──────────────┼────┼───┼────┼───┤│3│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八0NX一五一四0五─0││壹│伍拾壹││└─┴───────────────┴──────────────┴────┴───┴────┴───┘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柯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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