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9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9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940號聲請人漢鑫油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6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遠亮┌────────────────────────────────────────────────────────┐│附表:96年度除字第194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亞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復│96年1月31日│40,400元│FS0000000││││司林瑞興│興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書記官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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