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15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南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王國能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眭 龍安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眭龍安係在臺單身榮民,民國106年12月22日失蹤時已年逾90歲,聲請人為榮民輔導主管機關,前於106年12月22日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報警協尋,惟迄今已逾3年生死不明,聲請人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眭龍安為死亡之宣告等語。
三、經查,失蹤人眭龍安行方不明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復興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件為證,堪予認定;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失蹤人眭龍安之勞保、健保投保資料、入出境紀錄,查知失蹤人眭龍安未有任何資料及記錄,堪信聲請人主張失蹤人眭龍安於106年12月22日失蹤後,迄今音訊全無,生死不明一節為真,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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