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催字第19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九一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良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日~B書記官陳淑娥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六個月至九個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申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九一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陳玉蘭 │華南商業銀行清水分│九十一年五月八日│壹萬貳仟玖佰捌拾│HC00二九三五│││││行││元│五││├─┼─────────┼─────────┼───────────┼────────┼────────┼──┤│2│陳玉蘭│華南商業銀行清水分│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壹萬陸仟零伍拾元│HC00二九三六│││││行│││六││├─┼─────────┼─────────┼───────────┼────────┼────────┼──┤│3│ 楊淵源 │華南商業銀行清水分│九十一年六月十日│伍萬伍仟玖佰玖拾│HC00二三九八│││││行││元│八││├─┼─────────┼─────────┼───────────┼────────┼────────┼──┤│4│ 蔡銅鐘 │台中商業銀行清水分│九十一年六月十日│貳萬陸仟伍佰柒拾│五0九五│││││行││元│││├─┼─────────┼─────────┼───────────┼────────┼────────┼──┤│5│ 蘇軒正 │中興商業銀行興中分│九十一年六月三日│壹拾貳萬元│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