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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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57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7年1月3日96年度訴字第157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之同居人 韋錦周 係於民國97年1月31日以郵務送達方式收受本院96年度訴字第1573號刑事判決,有送達證書可稽,而被告係在法院所在地設籍居住,並無應扣除在途期間問題,自應於97年2月12日前提起上訴。惟被告乃遲至97年2月15日始提起上訴送達至本院(見刑事上訴狀右上角本院收狀戳章所示時間),已逾十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其情形無可補正,應予駁回其上訴。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瓊蘭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