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292號
上 訴 人 陳芸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八年九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萬伍仟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