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板秩字第293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
被移送人 林昭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
108年10月3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08417595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昭男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9月16日晚上21時42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號1樓(夜明珠KTV)。
(三)行為:林昭男與不詳姓名年籍之男子等共四人持玻璃杯、
椅子毆打 林育智 ,及以腳踹林育智,加暴行於他人。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實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被害人林育智於警訊之陳述。
(三)診斷證明書及現場照片可佐。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