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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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731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非訟代理人 陳漢誠 相對人 梁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梁志偉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7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下同)129年5月17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梁志偉於99年5月27日向聲請人借用2,250,000元
,借款期限至124年5月27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9年9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234,576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不動產擔保借款合約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建物登記謄本2件、帳戶交易明細資料查詢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731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86-36│建│164.93│100000分之308│├──┼───┼────┼───┼───┼─┼────┼───────┤│002│台南市○○○區○○○段│86│建│1079.50│100000分之3505│└──┴───┴────┴───┴───┴─┴────┴───────┘┌────────────────────────────────────────┐│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73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騎│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層│樓│計│位│材料│台│位│圍│├──┼─┼──────┼────┼────┼─┼─┼─┼─┼─┼──┼─┼─┼─┤│001│22│台南市安南區│台南市安│8層樓房│54│52│0.│10│平│鋼筋│3.│平│全│││90│敦安街91號│南區溪頂│鋼筋混凝│.4│.6│77│7.│方│混凝│89│方││││││段86地號│土造│7│4││88│公│土造││公││││││││││││尺│││尺│部│├──┴─┴──────┴────┴────┴─┴─┴─┴─┴─┴──┴─┴─┴─┤│共同使用部分:溪頂段2332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11││共同使用部分:溪頂段2333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15│└────────────────────────────────────────┘┌───────────────────────────────┐│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731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地│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下││積│││││││材料及│││││││號││││一││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002│22│台南市安南區│台南市安│8層樓房│26│26│平│100000│││87│敬安街19之1│南區溪頂│鋼筋混凝│.7│.7│方│分之26││││號底一層│段86-36│土造│4│4│公│08│││││地號││││尺││├──┴─┴──────┴────┴────┴─┴─┴─┴───┤│共同使用部分:溪頂段2332建號,權利範圍0分之0││共同使用部分:溪頂段2333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935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