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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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24號聲請人 黃宗錦合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合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黃宗錦(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合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合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合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9年12月5日依法清算完結,並已將清算期間內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文件保管清冊經公司監察人審查完畢及股東會承認在案,且經徵得合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同意選任黃宗錦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黃宗錦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清算期間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文件保管清冊、股東會議紀錄等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書記官王怡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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