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23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舜暉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舜暉自民國壹佰年貳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陳舜暉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遭通緝,經兩岸司法互助引渡回台,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再被告犯罪之時間有密集之情形,且本案被害人多達168名,顯見被告與其他共犯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具刑事訴訟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11月17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2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謝昀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