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372號上訴人 蘇欽星
潤揚企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郭美豐 被上訴人 蔡寶蓮 上列當事人間因105年度訴字第1372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零伍萬參仟參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毛彥程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書記官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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