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5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定奇 代理人 宋錦武 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書記官吳佩芬附件:
(一)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
(二)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稱自105年3月至7月間係擔任洗碗工之工作,請說明聲請人現從事之工作、公司名稱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切結書。另請說明於105年3月前之工作情形為何?每月薪資、收入多寡?並請補提雇主出具之在職證明暨薪資收入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受扶養之人 劉玉嬌 103、104年度所得、財產資料。另提出聲請人之家族系統表,說明劉玉嬌除聲請人外之其他扶養義務人(如兄弟姊妹)現分別從事何職業?每月收入狀況如何?如何分攤扶養費用?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主張必要生活費用衣服支出500元、水電瓦斯費2,500元、交通費1,000元、雜支費用1,000元及醫療支出費用等,請說明如何計算得出?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五)提出聲請人所有金融機構之存摺內頁影本,請補提出並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六)請提出聲請前2年,聲請人之勞、健保及各項稅捐之繳費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八)聲請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如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請一併為陳明其種類及其現值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十)聲請人所列聲請前2年之收入中包含中低收入戶補助,此外,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政府津貼補助?關於上開領取之補助或津貼,均請說明係由聲請人本人或受扶養親屬領取?起迄期間及金額為何?迄今是否仍繼續領取?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明細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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