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房地所有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006號抗告人 蔡乾 和相對人嘉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旭昇 相對人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玉枝 相對人三拹建築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亦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地所有權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以本院105年度補字第4006號所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之裁定提起抗告。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9日
書記官吳育嫻